有奖发票兑奖
【事项描述】
接收北京、上海、湖北、湖南、陕西、深圳等6个省市纳税人开具有奖发票的中奖者到税务机关兑付奖金。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奖发票
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查验退还。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2
中奖个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中奖者当场领取奖金(如中奖者奖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第一次兑奖无需报送以上资料,税务机关直接电子兑付)。
2.中奖者奖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支付奖金的部门代扣代缴。
3.有奖发票采取两次兑奖。
第一次开奖原则上最高奖金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中奖奖金以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的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开奖周期由试点地区税务局确定,每年不超过4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
4.兑奖单位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税[2007]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